甲公司2017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12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8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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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5
B、500
C、470
D、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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