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市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个玩具制造公司。三人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兆复实业投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出资1
(三)
某市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个玩具制造公司。三人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兆复实业投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出资140万元,乙出资6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其中以一项非专到技术出资折价72万元,不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甲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量后均予以纠正。l996年1l月11 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兆复××××公司”(以下简称“兆复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1月26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2000年6月,兆复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将公司资金l0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李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0年11月,兆复公司因内部矛盾引发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根据上述事实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2. 甲认为,按照公司法规定,兆复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 兆复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4. 兆复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 兆复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