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11年10月31日付款。

7 查阅

2011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11年10月31日付款。2011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 250;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 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 400元,成本为13 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11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 4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

参考答案:

账务处理如下:  (1)2011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263 250  营业外支出 64 350  其他应收账款 23 400  贷:应收和账款 351 000  (2)2011年8月3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贷:其他应收款 23 400  借:库存商品 13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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