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0日,甲公司向其子公司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22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至当年12月31日,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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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0
B、600
C、160
D、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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