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釆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当年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内能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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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釆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当年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内能够转回,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均无余额;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6800万元(未调整前),2015年度财务报告于2016年4月2日批准对外报出,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16年3月25日结束。2016年1月1日至4月2日,发生以下事项:(1)2015年8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产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根据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购货后1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乙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到2015年12月31日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2015年末为该应收账款按10%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甲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收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该应收账款的40%。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2)2016年2月10日,注册税务师在审核时发现,2014年末甲公司对一项实际未发生减值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了56万元的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之前未计提减值准备)。至2014年末,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8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假设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方法会计与税法一致。(3)2016年2月15日,税务师在审核时发现,从2015年1月1日起,甲公司将出租的办公楼的后续计量由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该办公楼于2012年12月31日建成后对外出租,成本为18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各年末的公允价值如下:2012年12月31日为18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为21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为2240万元;2015年12月31日为238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自办公楼建成后次月起计提折旧,未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该办公楼折旧方法釆用年限平均法,年限为20年。(4)2015年12月因甲公司违约被丁公司告上法庭,丁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27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160万元,2016年3月12日,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丁公司240万元,甲、丁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赔偿款24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假设除上述事项外,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3)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后,应调减甲公司原编制的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期末金额()万元。

A、23
B、36
C、48
D、55

参考答案:

A

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