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
16 查阅
A、若汪月琴母子4人对房产存在纠纷,则应暂缓登记
B、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协商订立的协议一致,可以根据母子4人共有人的名义申请登记
C、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可以在进行继承遗产后再行各自登记
D、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意见一致,可以以陈友福的名义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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