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以设 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丙以自己的一栋办公楼进行出资,该办公楼已经实际交付 给公司使用,但是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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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主张确认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丙主张确认乙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丙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可以主张自实际交付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
D、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均可以主张丙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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