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丁为有限合伙人。丁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12 查阅
A、丁为该有限合伙企业向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B、丁为自身利益查阅该有限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C、丁发现甲私自开设另一合伙企业从事与该有限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侵害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丁参与该有限合伙企业某项目决策,并负责监督工程进度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