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甲企业后,乙企业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破产受理前出租给甲企业的一台机器设备,经查,该机器设备已在破产受理前由甲企业转让给丙企业,已知丙企业已经支付设备价款,但该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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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甲企业后,乙企业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破产受理前出租给甲企业的一台机器设备,经查,该机器设备已在破产受理前由甲企业转让给丙企业,已知丙企业已经支付设备价款,但该机器设备并未交付,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乙企业有权取回该设备原物
B、由于丙企业支付了设备价款,因此乙企业无权取回设备原物
C、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价款有权向管理人要求取回
D、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价款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参考答案:

B,C,D

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