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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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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