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人民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
13 查阅
A、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C、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D、丁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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