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转让2010年2月18日购买的房屋,有购房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购房发票上金额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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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转让2010年2月18日购买的房屋,有购房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购房发票上金额为80万元。2014年9月20日开具售房发票,发票所载转让价格120万元。不考虑转让环节税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增值额为()万元。

A.20

B.24

C.36

D.40

参考答案:

A解析: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没有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购房发票日期2010年2月18日至售房发票日期2014年9月20日为4年7个月,超过6个月,视同1年,故为5年,扣除金额=80×(1+5%×5)=100(万元),增值额=120-100=20(万元)。

注册税务师(C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