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79 某进出口公司与某钢厂于某年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钢坯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钢厂供出进出口公司
76~79 某进出口公司与某钢厂于某年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钢坯合同。该合同约定:由钢厂供出进出口公司钢坯1万吨,每吨单价1400元;同年7月20日日前交货5000吨,8月30日前交货5000吨;进出口公司分3次于当年3、6、7月预付货款9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于同年3月17日付给钢厂500万元,6月8日付200万元,6月18日付200万元,计900万元。该年6月20日,钢厂以钢材价格上涨为由,向原告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几经协商。双方于7月6日签订了“修改合同协议书”,一致同意对原合同条款作如下修改:(1)价格每吨1550元,运费由双方平均负担;(2)供货数量6000吨;(3)交货期:8月15日前出运2000吨,9月15日前出运4000吨;(4)进出口公司已付给钢厂的900万元货款,作为购货定金;(5)其余货款在最后一批货物发出后3日内,由公司一次性付给钢厂;(6)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公司负责按合同付款,钢厂负责按合同规定交货;(7)此协议是对原合同的最后一次修改,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双方在此协议上签字盖章。该修改协议签订后,钢厂以钢材价格上涨为由,又提出变更合同价格的要求,但公司未予同意。因公司已与外商签订了钢坯购销合同,外商也开出信用证,所以公司多次请求钢厂履行合同。但钢厂在合同履行期内,未向公司供应钢坏。公司于当年9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定金罚则判令钢厂承担责任。钢厂抗辩:合同未履行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一份文件下达后,钢坯、钢材价格上涨,发生了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是基于紧急避险的考虑;被告要求延期履行合同,原告应准许,原告不同意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另外,定金数额约定过高,该定金条款应无效。人民法院于10月23日裁定被告在3月内将900万元先行给付原告,并于同月28日将此裁定书送达被告。根据以上内容回答76~79题。第 76 题 根据本案情况,本合同在效力上应当属于( )合同。
A.有效
B.无效
C.待生效
D.可撤销
E.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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