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王女士2007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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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王女士2007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得设计费80000元,在A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B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07年王女士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4800

B.5200

C.8800

D.9800

参考答案:

C境内劳务报酬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一2000=5200(元)两国劳务报酬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一20%)×40%一7000=18600(元),A国已,纳15000元,补税18600一15000=3600(元)B同劳务报酬不用补税。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3600=8800(元)

注册税务师(C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