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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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04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该处罚是否可免除、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参考答案:

1、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该处罚是否可免除:

注册税务师(C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