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86年4月16日生)于2002年5月6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笔记本电脑3台,被抓获后将财物交出。
17 查阅
甲(1986年4月16日生)于2002年5月6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笔记本电脑3台,被抓获后将财物交出。本案中,( )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甲的年龄
B、甲盗窃物品的价值
C、该单位办公室防盗措施
D、甲犯罪后的态度
E、2002年“五一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