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8日,某市甲公司因需购买一台外国进口的网络设备而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请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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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8日,某市甲公司因需购买一台外国进口的网络设备而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请借款120万美元,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为购买进口网络设备,借款日期为1999年9月28日,4个月后还本付息。合同生效后,借款方甲公司积极与国外某公司联系购买事宜,但由于国际市场上该种产品十分畅销,导致甲公司一直未能找到货源。此时,甲公司发现社会上电子产品十分热销,即决定将购买网络设备的款项改为从国外购进一批电子宠物。 当甲公司于同年11月16日使用该批贷款支付电子宠物货款时,发现贷款方将120万美元贷款中的40万美元借给了另外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只得先以80万美元贷款加上本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支付货款,随后于11月18日书面通知贷款方,要求其如约履行合同,交付40万美元贷款,但一直未获兑现。不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由于多家公司经销电子宠物,再加上报纸上登载电子宠物的各种不利之处,导致电子宠物由畅销转为滞销,积压了资金,借款合同到期时,无力归还贷款。 问题: (1)贷款方银行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请说明依据。 (2)借款方甲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请说明依据。

参考答案:

(1)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贷款数额为120万美元,借款日期是1999年9月28日,这充分说明了120万美元的借款的使用权从1999年9月28日起就由贷款方转给了借款方甲公司,贷款利息也是从这一天起算。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借款方到期不使用借款,贷款方可不如数提供借款。所以,贷款方未经借款方同意,将本属于甲公司的40万美元贷款又借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中规定:“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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