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6月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4年的机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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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6月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原值为9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交消费税的机动车2辆,分别取得收入l1000元(原值为40000元)和64000元(原值为56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末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35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A.6916.24

B.5594.70

C.6493.16

D.6316.24

参考答案:

C解析计算过程:9200÷(1+4%)×4%÷2=176.92(元)64000÷(1+4%)×4%÷2=1230.77(元)35000÷(1+17%)×17%=5085.47(元)应纳增值税=176.92+1230.77+5085.47=6493.16(元)税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①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三种列举货物(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②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

注册税务师(C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