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企业1998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万元,1998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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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企业1998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万元,1998年7月1日兑付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全年产品成本1185万元;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1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万元,教育费附加4.5万元;销售费用300万元;管理费用150万元,其中工会经费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25万元,职工福利费21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利息70万元,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2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全年发放职工工资及各类奖金150万元,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根据以上条件,计算该企业1998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1)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营业财产转国债利营业外  =  +   +   +总额收入让收入息收入收入=2000+5+10+20=2035(万元)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销售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1185+300+150+100+10.5+4.5+30=1780(万元)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2035-1780=255(万元)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额:①允许扣除的工资支出为120万元,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为150-12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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