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评估设备为1995年从德国引进设备,进口合同中的FOB价是20万马克。2000年进行评估时德国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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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设备为1995年从德国引进设备,进口合同中的FOB价是20万马克。2000年进行评估时德国厂家已不再生产这种待估设备了,其替代产品的FOB报价为35万马克,而国内其他企业2000年从德国进口这种设备的FOB报价为30万马克。按照通常情况,设备的实际成交价应为报价的70%-90%,境外运杂费约占FOB价格的5%,保险费约占FOB价格的0.5%,被评估设备所在企业,以及与之交易的企业均属于进口关税、增值税免税单位,银行手续费按CIF价格的0.8%计算,国内运杂费按CIF价格加银行手续费之和的3%计算,安装调试费含在设备价格之中不另行计算,被评估设备尚可使用5年,年运营成本比其替代设备超支2万元;被评估设备所在企业的正常投资报酬率为10%,评估时马克与美元的汇率为1.2马克=1美元,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为8元人民币=1美元。 要求: (1)计算被评估设备的更新重置CIF价格;211万 (2)计算被评估进口设备的重置成本;219.0686万 (3)计算被评估进口设备的评估值。成新率50% 功能折旧=2×(1-33%)×(p/A,10%,5)

参考答案:

(1)被评估设备的CIF价格取同年其他企业从德国进口更新换代型设备的CIF价格最为合理,即被评估设备的CIF价格为30万马克或25万美元。(2)被评估设备的重置成本=(设备的CIF价格+银行手续费)×(1+国内运杂费率)银行手续费=20×8×0.8%=1.28(万元人民币)国内运杂费=(160+1.28)× 3%=4.84(万元人民币)进口设备重置成本=160+1.28+4.84=166(万元人民币)(3)①设备的成新率=5/(5+5)×100%=50%②设备的功能性贬值=20000×(1-3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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