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与乙公司协商,将甲公司原生产用的厂房、机床以及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交换(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换出厂房的账面原价为1500000元,已提折旧3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机床账面原价为1200000元,已提折旧600000元,公允价值为800000元;原材料账面价值为300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3500000元。乙公司换出办公楼的账面原价为15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0元,公允价值为1500000元;小轿车的账面原价为2000000元,已提折旧为9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客运大轿车的账面原价为3000000元,已提折旧为800000元,公允价值为2 400000元,另支付补价400000元。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换出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且在交换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换人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乙公司换入的厂房、机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材料作为库存原材料核算。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要求: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与该项非货币性交换有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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