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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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一栋办公楼以低于估价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700万元,丙公司在商谈买楼时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7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的卖楼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公司撤销其低价售楼行为

B.甲、丙公司间的买卖办公楼行为与乙公司并无关系,乙公司无权干涉

C.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D.不论丙公司是否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属明显不合理,债权人乙公司都应当行使撤销权

参考答案:

C《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强调的是受让人明知债务人的有关情形,还接受转让即具有恶意。如果受让人并不知道该情形,则属于善意取得财产,债权人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一级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