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家住学院路竹园小区,2010年5月22日深夜在小区散步时被不法分子袭击受伤。王某以竹园小区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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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家住学院路竹园小区,2010年5月22日深夜在小区散步时被不法分子袭击受伤。王某以竹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物业服务职责,安防人员不合格导致小区不安全,业主人身受到伤害为由将竹园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7万元。

在庭审中,竹园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范围是指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公共秩序而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其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并不负有保证小区内每位居民人身安全的义务。而且该物业公司也已按合同要求配置了24小时安防人员。在案件发生时,门岗当班的安防人员及巡逻安防人员并未发生违规操作或脱岗现象,亦未发现陌生人进入竹园小区。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5~7题:

法院对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给予支持?并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

不予支持。 原因:李某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虽在合同中承诺244、时安全防范服务,但治安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这种安全防范服务仅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要求完全根除治安事件。物业服务企业确已在小区设置了门岗及安全防范人员,并实施了24小时安全防范值班。李某不能提供其被袭击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所致的证据,其要求被告某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