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钢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发送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下列关于本案支付货款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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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三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款,并要求其三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

B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合同的债也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是向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乙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付款。

一级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