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有(  )。

12 查阅

A、发包人比计划开工日晚5天下达开工通知

B、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

C、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存在错误

D、监理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文件

E、分包商或供货商延误

参考答案:

BCD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③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④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⑤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⑦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一级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