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W公司对一起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为400万元。2013年3月12日,法院对该起诉讼判决,W公司应赔偿S公司300万元,W公司和S公司均不再上诉,款项已经支付。W公司的所得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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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5

B、7.5

C、60

D、67.5

参考答案:

D

报告年度末确认预计负债时,税法不认可,所以当时产生了40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日后期间,针对法院实际判决的赔偿金额,税法是认可的,即允许税前扣除的赔偿金额是300万元,所以要以300万元为基础计算调减的应交所得税。该事项导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调整增加的金额=100×75%×90%=67.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预计负债4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其他应付款300借:其他应付款300贷:银行存款3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0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贷:盈余公积7.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5提示:本题的关键是要注意:预计负债不能在税前扣除,只有实际发生时(法院诉讼判决,赔款实际收付)才能在税前扣除。以前确认预计负债4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必须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所以当时确认的400万元的预计负债做了纳税调增,并没有税前扣除,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在法院已经判决,确定赔偿金额为300万元,且已支付,即预计负债实际发生了,所以现在的30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调减应交所得税300%25%=75(万元)。

中级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