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

21 查阅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接收了甲错发的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参考答案:

BC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因合同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同之债;丙擅自使用该设备是侵害了甲的财产权,属于侵权之债,其应对甲承担侵权责任;丙在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的情况下接收了甲错发的设备,从而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之债,该不当得利发生后,丙负有返还的义务。

二级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