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A市B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李某赔偿张某人民币2800元。李某不服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经查,李某居住在A市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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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区人民法院

B、C区人民法院

C、D区人民法院

D、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

A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的执行法院应该是A市B区人民法院。

二级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