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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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
B、某矿业公司违规违章作业导致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C、某矿山加工点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爆炸事故,造成1名操作工当场死亡
D、某采石场违章爆破作业,造成2人重伤
E、某金矿违法开采,发生透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重伤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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