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参加一个信息管理系统集成项目的投标,为降低投标价格以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乙公司决定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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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参加一个信息管理系统集成项目的投标,为降低投标价格以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乙公司决定将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次要项目(约占总金额的2.5%)作为可选项目,没有计算到投标总价中。而是另作一张可选价格表,由招标方选择是否需要。评标时,评委未计算可选价格部分,这样乙公司因报价低而中标。实施时,甲方提出乙方所说的可选项是必须的,在招标文件中己明确说明,要求乙方免费完成。针对这些所谓可选项目,最可能的结果是( )。 A.在甲方追加经费后乙公司完成 B.甲方起诉到法院 C.甲方不追加经费,相应部分取消 D.乙公司免费完成

参考答案:

D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价格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但却是中标的关键性因素。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条文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通常,要求投标方对招标文件里面有条款需要成套提供,招标文件的次要项目也要无偏离。依题意,在项目实施时,乙公司需要免费完成这些所谓的“可选项目”。 若甲方(建设方)对这些所谓的“可选项目”追加经费,并由乙公司完成,则这种做法对于一起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其他公司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为有可能存在正因为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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