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开发了一软件产品,完成以后他们对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了引议,此时,丙和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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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开发了一软件产品,完成以后他们对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了引议,此时,丙和丁在甲和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一发行商合作把软件推出市场,但他们把所得的利润分配给了甲和乙应得的部分,请问丙和丁的这种作法是否合法()。()A. 不合法,因为甲和乙不知情;B. 不合法,合作开发的作品,当版权发生争议时只有当调解好了以后,才能行使著作权;C. 是否合法,要视甲和乙的态度而定;D. 合法,因为合作开发的作品,每一个合作开发者都享有著作权。

参考答案:

D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本题所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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