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A的职员谢某参与了某套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后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项目负责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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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公司A的职员谢某参与了某套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后辞职到另一公司任职,于是项目负责人将谢某在该软件作品上的开发者署名更改为他人,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11)。

A.只是行使管理者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B.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谢某不是软件著作权人

C.不构成侵权,因为程序员谢某现已不是项目组成员

D.侵犯了开发者谢某的身份权及署名权

参考答案:

D解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这两项权利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主体。其中,开发者的身份权,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谢某参加某软件公司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工作,属于职务行为,该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公司所有,但谢某拥有该管理系统软件的署名权。而该项目负责人将作为软件系统开发者之一的谢某的署名更改为他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行为侵犯了谢某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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