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参加一个信息系统项目的投标,为降低投标价格以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乙公司决定将招标文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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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参加一个信息系统项目的投标,为降低投标价格以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乙公司决定将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次要项目(约占总金额的2.5%)作为可选项目,没有计算到投标总价中。而是另做一张可选价格表,由招标方选择是否需要。评标时,评委未计算可选价格部分,这样乙公司因报价低而中标。实施时,甲方提出乙方所说的可选项是必需的,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说明,要求乙方免费完成。针对这些所谓可选项目,最可能的结果是__________。 A.甲方起诉到法院 B.乙公司免费完成 C.在甲方追加经费后乙公司完成 D.甲方不追加经费,相应部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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