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这一新规定何时能实施,很受大家的关注。不过,在现有产假期限和待遇上,不少单位和个人还存在四大误区,造成女职工产假不能休完、产假期间待遇不一。
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对这四大误区进行了逐一解读。
误区一:地方性规定不执行
30天晚育假单位不执行
“产假延长当然好,不过现有的产假我都不能享受完。”今年28岁的王女士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她在请产假时,单位说根据国家规定,她只有90天产假和15天难产假,在国家规定里面并没有提到晚育假,因此她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
“我朋友也刚生了小孩,她就可以休30天的晚育假,算下来可以陪孩子4个半月,而我只能陪孩子3个半月。”王女士说,都是产妇,可是因为单位不同,朋友就能比她多休息一个月。不知道晚育假是出自哪里的规定,是必须执行的还是单位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