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产前筛查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婴儿张某出生后先天性右肾缺失。记者昨天获悉,延庆法院一审判决延庆县医院赔偿张某及其父母精神抚慰金3万元、交通费500元。
张某的母亲王女士自去年5月24日起,多次到延庆县医院进行生育前检查,去年7月5日,超声检查结果为胎儿双肾显示不清,7月19日复查为双肾可见,预产期为11月14日。但去年10月21日,临产前的王女士再次检查时,结果为右肾显示不清。因预产期已到,无法进行引产,王女士无奈产子,产后对婴儿复查,结果为右肾缺失。王女士一家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检查费、及婴儿后期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6.8万余元。
延庆县医院辩称,张某为先天性右肾缺失,医院未能检出不存在过错。
诉讼中,经鉴定机关鉴定: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未尽到应注意的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与患儿出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值拟1%-20%为宜。先天性肾缺失是婴儿自身的疾病,由多种原因造成。先天性单肾又称孤立肾,是由于胚胎期一侧生肾组织及输尿管胚芽未发育,致对侧为一孤立肾,并不罕见,属发育异常。由于单肾也可以完成生理需要,生长发育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