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教唆 17 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我们首先分析一下B 选项,肖某的本意是抢夺手机,但是在抢夺后为了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将被害人打伤。根据《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 条规定的就是抢劫罪,所以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所以B 是正确的。《刑法》第29 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9 条第二款就是所谓的教唆未遂。而本案中, 肖某犯了丁某教唆的抢夺罪,尽管后来肖某的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也不影响丁某教唆的既遂。所以 A是正确的。被教唆人肖某未满18 周岁,所以根据《刑法》第29 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丁某教唆肖某的行为从中处罚。所以C 是正确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丁某和肖某在抢夺行为中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