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为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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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

  •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妹担任监护人
  •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参考答案:

B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