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制度原本是英美法系的产物,而大陆法系的公司则更多以监事会作为“独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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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制度原本是英美法系的产物,而大陆法系的公司则更多以监事会作为“独立第三方”监督公司大股东或者高层,以达到规范公司治理的目的。中国公司本身设有大陆法系常设的监事会,而随后又引入了英美法系的独董制度。因此,从形式上来说,中国上市公司可以说拥有了世界上最全面的“独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和人员。但监事会制度本身就存在某些问题,比如,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 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文段意在说明( )
- A.中国上市公司已全面拥有监督机构和人员
- B.我国现有的监事会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 C.独董制度对英美法系及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
- D.应推行监事会与独董制度并行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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