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信用社与大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信用社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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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信用社与大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信用社败诉,归还大海公司100万元。甲信用社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经大海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该信用社采取了以下强制执行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100万元;(2)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00万元;(3)扣押被执行人一部价值100万元的轿车;(4)查封被执行人的营业场所。以上执行措施哪些是不正确的?( )

A.(1)、(2)

B.(1)、(3)

C.(3)、(4)

D.(1)、(4)

参考答案:

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3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因此,选项D符合本题题意。

公务员(省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