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入室盗窃案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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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入室盗窃案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1)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2)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3)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4)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5)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参考答案:

答:(1)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2)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3)行政诉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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