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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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问:在本案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胁从犯?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找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本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犯罪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譬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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