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通达轴承厂于2009年9月28日向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城市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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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通达轴承厂于2009年9月28日向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该厂在距离厂房外墙0.3米内进行装修。但该厂在实际装修中超出了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该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认为该厂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违章建筑;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的审核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于2009年10月30日、11月6日和11月30日3次向通达轴承厂送达了违法建筑通知书,但该厂不予理睬,继续施工。2009年12月10日,市规划管理处向通达轴承厂送达了以该处名义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限通达轴承厂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罚款300元。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城市规划管理处的印章。
问:市规划管理处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处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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