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户甲某平日在朋友中被称为“认识人多,路子野,能量大”。某年6月,甲某的朋友丙某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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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体户甲某平日在朋友中被称为“认识人多,路子野,能量大”。某年6月,甲某的朋友丙某找到甲某,称其子当年参加中考想进重点高中,但考试成绩很不理想,想请甲某找人帮帮忙。甲某说“帮忙不成问题,可是现在……你也知道!”丙某当即表示钱的事不成问题,花多少钱都愿意。于是甲某带着丙某找到平日关系不错的某市土地管理局局长乙某,说明来意,并暗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乙某遂答应下来。数日后,乙某借故设宴,宴请该市招生办公室主任丁某,在席间乙某提出丙某儿子入学一事,丁某表示此事违反规定不好办。乙某大怒“办事情要想想退路。”丁某回去后考虑到本单位职工宿舍建设用地正在土地管理局审批,遂指令某重点中学接受丙某的儿子入学。事后丙某给乙某送去了现金5万元,乙某推辞一番后,全数收下。

参考答案:

(1)甲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甲某受行贿人丙某之托,为其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信息,向受贿人转达行贿人的要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问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且所介绍的贿赂为重大贿赂,情节严重。据此,甲某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以介绍贿赂罪定罪量刑。(2)乙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乙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招生办主任丁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丙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某重点中学违反规定接受丙某的儿子入学,并收受丙某送的现金5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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