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3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03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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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3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03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2007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8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0318号专利权无效。2009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请问:(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10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乙公司于2010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2008年:月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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