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l8周岁,2008年2月曾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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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l8周岁,2008年2月曾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2010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参考答案:

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2010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龄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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