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

22 查阅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参考答案:

(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本题中,唐某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l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此唐某作为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

政法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