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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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法条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参考答案:

答: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无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人则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来源: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法律授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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