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周某某,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01年11月1日该轮船停泊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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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周某某,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01年11月1日该轮船停泊于A国的一港口内。当日傍晚,周某某因小事将同船船员李某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设A国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监狱执行。周某某在该国服刑3年半后被遣送回国,到达中国后被逮捕,起诉。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来源:

问:周某某在国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能依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吗?我国是否承认外国对周某某刑事判决的效力?

参考答案:

答: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此为我国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周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船舶上,因而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实际上,即使周某某的犯罪行为不是发生在我国船舶上而是在A国陆地上,按照我国《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之规定,周某某是我国公民,因而也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来源: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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