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1年2月26日向全国12家A设备供货商发出关于以招标方式购买A设备的信息,并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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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1年2月26日向全国12家A设备供货商发出关于以招标方式购买A设备的信息,并对A设备的基本性能、质量、技术标准许和供货时间作了原则性要求。

乙公司等12家供货商于4月15日参加了甲公司购买A设备的招标会,并于当日投标。乙公司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向甲公司提供A设备3台,每台价格64万元。(2)所提供设备的产地、规格、质量、性能及主要技术参数。(3)乙公司于2001年6月10日前将3台A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地。(4)甲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5)剩余20%的货款在甲方试用设备期满后,于6月25 日一次结清。(6)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的15%支付违约金。(7)若乙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每日按总标的的5%支付赔偿金。

4月22日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甲公司希望乙公司如期履行标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6月10日乙公司将2台A设备运往甲公司,甲公司按实收设备价格的80%开出银行汇票支付货款,乙公司提出应按3台设备价格的80%支付,甲方予以拒绝。6月13日乙公司将剩余1台A设备运往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一次结清所有余款,并由甲公司负担设备的运费。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关于付清全部设备款项的要求不合理,至于运费问题因事先标书中未说明由哪一方负担,可以协商。

全部设备试用合格后,甲公司于6月25日补付3台设备20%的余款时,要求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支付因延期交货的违约金。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属无理要求,乙公司虽有一台设备延期交货,但未给甲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1)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分别在什么时间生效,要约人、承诺人分别是哪一方?

(2)6月10日甲方拒绝乙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3)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4)如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运费应由哪一方负担?

参考答案:

答:(1)要约于2001年4月15日生效,要约人为乙公司;承诺于2001年4月22日生效,承诺人为甲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21条:“承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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