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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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1)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

(3)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5)在清偿债务时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伟达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为什么?

(8)设在第(7)问情形下,通达公司可否要求百货组支付运费?为什么?

(9)设在第(7)问情形下,哪一方应承担证明不可抗力成立的举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 (1)有效。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使用伟迭商场公章,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有效。 (2)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享有和承担。因为实际上伟达商场是被代理人。 (3)由伟达商场承担。因为买卖合同中动产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百货组已提走货物,风险在运输途中已转归买方,因此损失由买方承担。 (4)属不当得利性质,应由时尚服装厂承担损失。因为买方对此并不知悉,没有恶意,故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责任。 (5)双良商场对4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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